原标题:关于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级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级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为积极推动我县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长效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渝环〔2018〕68号)、《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营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生态环境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重庆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渝环〔2018〕68号)、《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村级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村级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资金落实、核定和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收集情况、污水处理费收取情况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情况等,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生态环境局制定。
第六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级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选定。运营单位负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厂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主干管等日常维护,保障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进入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规范处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运营单位移交。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台账,监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并协助运营单位对进水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及时报告相关县级部门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除主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建设,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每年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至少2次水质监督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出水水质指标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50/848-2018)执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年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开展至少2次现场执法检查,确保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账,真实客观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按照规定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每月检测污水处理绩效指标(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报告制度。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拆除、闲置、更新设备设施;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设计处理能力,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设备、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村级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村级污水处理设备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村级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的项目打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村级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被通报一次,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20%;被通报2次的,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50%,被通报3次的,全额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二)污水处理设备无进、出水的,按照比例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三)被通报一次不正常运行或者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50%,被通报2次的,全额扣减当月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全额扣减当季度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